《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对一般性问题线索的处置,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既能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又能进一步提升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质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纪委监委梳理形成“三清单一图一指引”,推动委托谈话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以“三张清单”为主线形成管理闭环。余杭区纪委监委出台《余杭区纪检监察机关委托谈话操作办法》,规范委托谈话工作流程。一是制定委托谈话适用情形清单。明确对反映党员干部在推进改革创新、工作程序执行、应急处突和解决复杂矛盾等方面不合理不合规、工作不到位,本人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9种情形,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开展谈话。制定委托谈话操作流程清单。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拟采取委托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并对委托谈话组织实施过程中,谈话时间地点的选择、谈话记录的制作和安全风险的防范等方面事项进行明确。制定委托谈话成果转化清单。在委托谈话后,承办部门应当视情对问题线索适当核实了解,根据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问题轻微、反映问题比较具体和涉嫌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等4种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明确委托谈话材料纳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管理。
以“一图一指引”为对照规范谈话过程。余杭区纪委监委制定《委托谈话工作指引“树状图”》和《委托谈话场景应用规范指引》,列明委托谈话具体注意事项,作出规范指引。“一图”列明工作清单。采用“树状图”的形式,以委托谈话前、谈话中、谈话后为主线,聚焦“何时谈”“怎么谈”“谈出什么效果”,明确在开展委托谈话的不同阶段需要注意的12项工作清单。如,明确委托谈话前需与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充分沟通了解线索情况、确定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记录人等,确保谈前准备充分。“五类场景”做好示范指引。针对在谈话中可能会遇到的“被谈话人存在畏惧心理,担心处理不愿说,被谈话人心理压力大”等不同谈话场景,提出应对处置方式,并对谈话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出规范指引。
以效果为导向提升谈话质效。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实施一案一跟踪、一案一指导、一案一总结,着力提升委托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以谈促警”的教育效果。如,针对反映某社区干部可能存在干预工程问题,委托该社区党委书记开展谈话。经谈话了解,该社区干部的配偶曾在其未进入社区工作前承包过该社区某小微工程。社区党委书记对其谈话的同时进行警示提醒,要求在今后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升“以谈促干”的激励效果。如,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某街道工作人员在属地耕地功能恢复项目中,因工作不到位导致渣土消纳超量但情节轻微的问题开展委托谈话,谈话人在指出问题的同时,消除其顾虑,督促其履职尽责。该工作人员知耻后勇,积极推进工作,表现突出,后在该街道中层干部选任中脱颖而出。提升“以谈促改”的治理效果。如,针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某职能部门执法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问题,委托其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在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的同时,督促该部门建立健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王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