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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2015年部门决算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6-07-22 18:00

  目 录

  第一部分 监察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监察部2015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监察部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监察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监察部部门决算单位构成包括:部本级决算和部属事业单位决算。部本级含国家预防腐败局,两家部属事业单位是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和廉政理论研究中心。

  第二部分  监察部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监察部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监察部2015年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监察部2015年收入总计20021.57万元(含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6213.9万元),支出总计20021.57万元(含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5780.04万元),与2014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3010.92万元,减幅13.07%。主要原因是2015年按照财政部关于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的要求将以前年度结余资金3896.49万元交回财政。

  二、监察部2015年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全年收入合计13807.6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328.01万元,占比89.28%;事业收入1085.79万元,占比7.86%;其他收入393.87万元,占比2.86%。

  三、监察部2015年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全年支出合计14133.2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741.31万元,占比68.92%;项目支出4391.95万元,占比31.08%。

  四、监察部2015年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监察部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8111.91万元(含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6213.9万元),财政拨款支出总计18111.91万元(含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5780.04万元)。与2014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3436.85万元,减幅15.95%。主要原因是2015年按照财政部关于收回结余资金的要求将以前年度结余资金3896.49万元交回财政。

  五、监察部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监察部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12331.87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893.5万元,增长7.81%。主要原因是2015年监察部聚焦主业,不断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力度,使业务费支出增加。

  (二)财政拨款支出明细情况说明

  监察部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11268.88万元,支出决算12331.8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9.4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原因:一是年初预算数不含追加财政拨款预算数;二是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力度加大,费用支出相应增加。明细情况如下:

  1. 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行政运行(项)

  年初预算数为6866.47万元,支出决算为6043.4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8.01%。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监察部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压缩公用经费支出。

  2. 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年初预算数为970.51万元,支出决算为1079.8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1.26%。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使用了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3. 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机关服务(项)

  年初预算数为77.72万元,支出决算为77.7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4. 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业务费(项)

  年初预算数为1700万元,支出决算为3312.0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94.83%。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为保障业务工作开展,安排使用了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5.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

  年初预算数为1100.5万元,支出决算为1177.92万元,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养老保险并轨改革要求,财政部追加离退休人员经费预算。

  6.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年初预算数为290万元,支出决算为361.4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4.63%。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当年新录用部分工作人员,使住房公积金支出增加,安排使用了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7.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

  年初预算数为57万元,支出决算为67.1万元,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安排使用了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8.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

  年初预算数为206.68万元,支出决算为212.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2.72%。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为当年转正的工作人员补发购房补贴,使购房补贴支出增加,安排使用了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监察部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7939.9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5433.6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日常公用经费2506.2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六、监察部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监察部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为979.79万元,支出决算922.92万元,完成预算的94.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455.79万元,完成预算的90.4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46.2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20.85万元,完成预算的93.36%。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监察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因公出国(境)费全年支出455.79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212.35万元。2015年大力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力度,全年安排41个出国(境)团组,209人次,主要是参加境外国际会议、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等。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346.28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93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求核减一般公务用车,相应减少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主要用于保障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公务活动和查办案件等工作,包含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三)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支出120.85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3万元。共接待丹麦议会监察署代表团、香港特区廉政公署代表团、澳门特区廉政公署代表团、泰国监察专员署代表团、俄罗斯总统反腐败局代表团、奥地利司法部代表团等6个团组。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5年监察部本级和廉政理论研究中心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决算2506.27万元,比2014年决算减少153.92万元。主要原因是监察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不断压缩公用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5年监察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30.45万元,其中货物采购支出198.39万元、服务采购支出432.06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99.4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95.08%,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539.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85.53%。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监察部本级和直属单位共有车辆55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8辆、一般公务用车5辆、执法执勤用车30辆、其他用车12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按照财政部要求,2015年,我部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专项经费”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具体情况如下:

  1. 项目概况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履约审议机制安排,我国定于2014至2015年全面接受《公约》第一周期履约审议。履约审议工作是代表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我国履行《公约》义务良好形象,意义十分重大。

  2. 项目目标

  完成2014至2015年《公约》第一周期履约审议工作各项任务。通过对审议专家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召开工作协调会议,收集、汇总、分析我国履行《公约》情况,组织填写综合自我评估清单。组织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随我国接受审议,完成我国接受《公约》履约审议工作。开展《公约》框架下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与有关国家防治腐败机构建立联系,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等。总结应对履约审议工作的经验,起草下一阶段履约审议工作方案。

  3.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项目年初财政预算为150万元,截至2015年底,财政拨款150万元全部拨付到位。截至2015年12月31日,项目资金实际支付85.07万元。其中:国际旅费支出48.27万元,境外城市间交通费支出0.42万元,境外住宿费支出12.28万元,境外伙食补助费支出3.33万元,境外杂费支出2.61万元,境外其他杂项支出2.66万元,支付外签材料翻译费15.50万元。在实际使用中,监察部机关财务严把审核关,对项目所列开支逐一进行审查,确保经费使用合规合法。

  4. 项目实施流程

  业务部门按照“一事一请示”原则,提交预算报告,申请相关费用预算,工作结束后,机关财务依据先前预算报告,对每笔支出进行认真审核,在预算控制范围内予以报销,年终汇总全年支出情况,由业务部门逐笔明确各笔支出用途、金额和执行效果,为开展绩效评估做准备。

  5. 项目绩效情况

  出国经费支出69.57万元,占总支出81.78%。具体参加会议支出情况如下:参加G20反腐败工作组会议支出14.20万元,参加《公约》第六次会议和审议阿富汗履约情况联席会议支出7.84万元,参加《公约》履约情况审议事务三地协调会议支出1.36万元,参加《公约》预防腐败工作组第六次会议和资产追回问题工作组第九次会议支出3.15万元,接待《公约》履约审议实地访问费用43.02万元。

  材料翻译费用支出15.50万元,占总支出18.22%。具体支出明细如下:翻译《公约》等材料费用12.15万元,越南对自评清单初步审议意见及我国补充材料翻译费3.35万元。

  履约审议工作包含中国首次接受他国审议事项,是一项全新工作,工作内容繁杂,既承担履约相关外事工作,又负责国内组织协调及专家培训、集中评审等繁重任务。2015年监察部认真组织,精心准备,克服履约审议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等困难,较好完成了计划内规定的各项工作,对于维护我国履行《公约》义务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和“事业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四、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监察部本级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六、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监察部开展专项工作的项目支出。

  七、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机关服务(项):指监察部机关综合服务中心日常人员和公用经费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监察部保障离退休人员经费的支出。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二、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十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