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规定: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只能适用于公职人员,不适用于有关机关、单位、组织。规定本条的目的,主要是明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由其承担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集体违法
集体违法是相对于公职人员个人违法而言的,一般是指为本机关、单位、组织谋取非法利益,经本机关、单位、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由相关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违法行为。
集体违法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的主体是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如果是个人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擅自作出违法决定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不能追究集体责任,只能按照个人违法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机关、单位、组织作出违法决定或者实施违法行为时,没有参与或者表示反对的,不能视为集体违法的公职人员。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主要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者参与作出违法行为决策,或者因疏于管理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危害等负有责任的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指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即直接实施违法行为而造成损失、不良影响等后果的公职人员。
规定对单位违法成员中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分别给予政务处分,既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紧紧抓住了直接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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