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5年修订《条例》时新增了第九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的处理作出规定。2023年修订《条例》时,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滥发福利的内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条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均对违规发放财物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列出负面清单。
责任认定
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多是由党组织集体决定。进行责任认定时,参与集体决策的都属于责任人员,但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员不受追究。
纪律要求
违规自定薪酬,是对国有资产的侵蚀。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看似是对干部职工的关心,实则是践踏纪法底线,慷公家之慨,揩公家之油。
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奖金,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薪酬制度,规范津补贴、奖金、福利等发放行为,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违规发放。
相关案例
近年来,党中央不断规范津贴、补贴,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者福利问题得到有力纠正,但问题仍不容忽视。
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通过巧立名目滥发钱物,自己带头领取。如西安文理学院培训中心原主任孙建龙以“项目参与指导费”等名目,违规向18名在职在编人员发放劳务费共计55465元,其中孙建龙领取19200元。
有的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义虚列开支,套取费用滥发钱物。如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分公司原总经理王德刚,以购买电脑耗材、开展业务宣传、签订虚假租车合同等方式套取公款15.08万元,用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有的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等。如,某国有企业在为职工发放高温补贴时,除为室外作业的职工发放外,还将实际未参与室外作业的职工纳入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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