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有关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这么大的党、这么多党组织和党员,如果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那是要散掉的;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请示报告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强调“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进一步确立了请示报告的工作体制机制,对请示报告什么、怎么请示报告等基本问题作出全面规定,明确“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对于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也作了明确规定。
纪律要求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对于按规定应当向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想报告就报告、不想报告就不报告;有的毫无组织观念、程序观念,感到对自己不利的重大事项就千方百计隐瞒不报,把请示报告制度当成软约束,危害很大。
《条例》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相关党内法规关于请示报告制度和要求的落实。党员、干部要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保证本地区本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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