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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5-09 14:30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为《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时增加的条文,2023年修订时补充“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表述。

  相关规定

  巡视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巡视工作,亲自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并多次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指出“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强调“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要开展‘回头看’,揪住不放;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

  党章第十四条对巡视巡察工作作出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开展巡视巡察和整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干扰巡视和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6种具体情形,即(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并规定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这些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表现

  巡视巡察工作中发现,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党员、干部害怕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被发现,想方设法干扰、阻碍巡视巡察工作顺利开展,有的对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有关情况,隐瞒不报或者避重就轻不提供关键材料,甚至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有的妨碍干部群众正常行使检举权,甚至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等。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党员、干部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有的责任担当不够,对整改工作敷衍应付走过场,搞“纸面整改”甚至虚假整改;有的不敢较真碰硬,对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不进行认真处置、久拖不办等。为严肃处理此类问题,《纪律处分条例》衔接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以严格的纪律处分作为手段,保障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促进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负起配合巡视巡察工作、落实整改要求的政治责任,做到真认账、实整改、改到位。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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