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主要包括6类:
1.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在纪律审查中应当履行作证义务,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将依照《条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2.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主要指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符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如果领导干部瞒报的是其境外存款等金融资产,数额较大达到追诉标准的,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此基础上,该条还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谈话函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体现对党员、干部的爱护信任、管理监督。如果党员干部自作聪明、心存侥幸,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企图蒙混过关,必将弄巧成拙,错失组织给予的挽救机会。如果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则属于“主动”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审查工作,已超出了“不如实说明”的范畴,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应当依照《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4.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干部“游必有方”,此项规定并非不允许党员干部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外出,而是要求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防止出现“独来独往、天马行空”等目无组织情形。
5.不如实填报或者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个人档案资料是个人学习、工作等重要成长经历的历史记录。与“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相比,“篡改、伪造”行为危害性更大、影响更恶劣,因此,只要实施了该行为,无论情节轻重,都将被给予纪律处分。
6.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入党前严重错误”,是指入党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党规党纪,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填写有关入党材料时,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的重大情况,包括曾经犯过的严重错误,以便于党组织对其思想、政治等状况作出全面了解和评价。如果党员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表明其不符合党员条件,一般应对其予以党内除名,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对于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经综合考量后不予除名、留在党内,视情给予党纪处分。
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应当把握两个条件:一个是入党前发生的严重错误已经改正到位;另一个是入党后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违法行为。关于“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可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的处分规定
- 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的纪律规定
- 生活纪律是什么,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 涉外工作违规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 这些做法,属于泄露组织秘密行为
- 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 对滥用问责或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
- 对统计造假的处分规定
- 党组织执行党纪失职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 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将受到相应处分
- 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及其处分规定
- 工作失职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 工作纪律是什么,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 对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处分规定
- 这些行为漠视群众利益,将受相应处分
- 涉黑涉恶欺压群众的处分规定
- 在民生保障中显失公平的处分规定
- 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 群众纪律是什么,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 挥霍公款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 假公济私的具体表现和处分规定
-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党员干部应当予以纠正
- 党员干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的处分规定
- 从事这些营利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 这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将受处分
- 这些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 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 廉洁纪律是什么,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 这些行为违反了出国(境)管理规定
- 违规发展党员的处分规定
- 这些行为侵犯了党员权利
- 违规谋取人事利益的相关处分规定
- 违规选任干部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分规定
- 搞非组织活动的处分规定
- 这些情况,如果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将被处分
- 对不落实组织决定行为的处分规定
-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 组织纪律是什么,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 关于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的处分规定
- 关于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的处分规定
- 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处分规定
- 关于党员信仰宗教、搞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
- 涉外活动中要避免哪些有政治问题的言行?
- 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处分规定有哪些?
- 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处分规定有哪些?
- 对结交、充当政治骗子的处分规定有哪些?
- 对搞政治攀附的处分规定有哪些?
- 哪些行为属于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相关的处分规定有哪些?
- 对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的处分规定有哪些?
- 政治纪律是什么,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 违纪行为所获的利益如何处理
- 纪律处分条例中的“主动交代”指什么
- 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如何区分?
-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分规定
- 共同违纪、集体违纪应该如何认定处理
- 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党纪责任追究对象方式一览
- 党组织违犯党纪如何处理,其成员受什么影响?
-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影响期各多长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经历几次修订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导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