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

立善法于天下 则天下治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1-16 07:00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出自北宋王安石的《周公论》。周公以礼贤下士著称,荀子曾记载周公主动以礼求见的贤士有十人,还礼会见的贤士有三十人,以礼相待的贤士有一百来人,向他进言且耐心听完的士人有上千人。周公通过不同方式广泛接触人才,这合乎我们对周公的认识,但王安石在这篇文章中驳斥荀子的观点,为我们认识周公的礼贤下士提供了一个新的角度。

  王安石说:“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日亦不足矣。使周公知为政,则宜立学校之法于天下矣;不知立学校而徒能劳身以待天下之士,则不唯力有所不足,而势亦有所不得也。”君子为政,要为天下立善法,为国家立善法。治理一个国家,没有法度是不行的,如果没有善法则无法取得好的效果。王安石认为,以周公之聪明睿智,他会更加重视推行学校之法,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机构,不立学校之法而亲自拜访贤士,力有不逮,效率低下,周公是不会这么做的。

  “法者,治之端也”,中国人认为只有良法才能实现善治。良法、善法不仅在体系上完备周密,而且要顺应时代潮流、合乎大众期待。

  盛唐之盛,不仅在于经济上的富庶、文化上的繁荣,也在于典章制度上的完善。唐高宗永徽年间颁布了《永徽律》与对律文的解释,合称《永徽律疏》,后世又称《唐律疏议》,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里程碑,是对后世影响深远的一部法典。

  《唐律疏议》对刑罚的种类、适用范围和执行都有明确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恤刑”的理念。它继承并发扬了“德主刑辅”的精神,注重礼法融合,不仅要用律法还要用道德来约束个人、减少纠纷、趋善去恶。

  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这些对于今天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易舜)


  百余年征程波澜壮阔、成就彪炳史册。党和人民奋斗书写了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上最恢宏的史诗,在法治领域取得的重大成就、积累的宝贵经验,为我们不断开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提供了丰厚滋养。党的百余年法治实践,就是一部矢志不渝运用法治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奋斗史。

  1928年12月,湘赣边界工农兵政府制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部成文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为以后波澜壮阔的土地革命斗争提供了宝贵经验。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并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重要党内法规。

  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地方法规起草委员会,同年10月,设立边区法制委员会。1939年1月,设立法规草案审查委员会和法令草案审查委员会。以上机构的成立确保了随后开展的各类立法和司法活动程序规范、科学有序,也为加强党员干部廉政建设奠定了法治基础。比如1946年10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修正稿)中指出,一切公职人员应“廉洁、奉公、守法,负责完成任务,适时检查与改进业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随后,全国各解放区均颁布实施了大量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崇法守纪成为延安时期党员干部的显著精神标识。

  这些植根于人民、服务于革命的法治实践,为新中国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根基。新中国成立初期,具有代表性的成就为195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前者是人的解放,后者是土地的解放。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中国人民经过长期斗争而得来、由人民亲手制定、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法。1956年9月15日,刘少奇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1956年9月27日,党的八大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明确:“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

  长期以来,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规律性认识达到新的历史高度,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大原创性、集成性贡献。

  在刚刚召开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确保制度规定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之路上,我们要传承弘扬党百余年法治奋斗的历史经验,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实际行动践行“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庄严承诺。(刘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