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随着党员数量不断壮大,基层腐败问题有所抬头。为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保证各级政府公务人员为政清廉,陕甘宁边区制定和颁布了关于提高行政效率、反对贪污腐化的法规规章,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原则、纪律和行动准则。
1943年5月8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公约是经过边区政府委员会通过,以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副主席李鼎铭命令形式颁布的。命令指出,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形,在干部中进行讨论解释,并督促所属相互检查,严格执行。公约还规定,该公约适用于区级以上政府。公约共有10条123字,每条下面有详细注释文字,注释内容主要是怎样贯彻执行公约。
公约第五条规定“公正廉洁,奉公守法”,在注释中,边区政府对品格方面的要求专门作了说明:“这是我们政务人员应有的品格,要在品行道德上成为模范,为民表率。要知法守法,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私,不耍私情,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第七条规定“爱护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在注释中,边区政府要求:“不侵犯群众丝毫利益,不贪占群众一点便宜”。这两条都涉及廉政方面,可见边区政府对构建廉洁政府的重视,也充分体现出其施政纲领提出的“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的廉政建设任务。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还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把廉政作为政务人员任用的基本标准,并通过对政务人员的奖励和惩戒,有效引导各级公务人员努力做到廉洁奉公。
除此之外,陕甘宁边区政府还通过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建立“三三制”,开展整风运动,营造了一个廉洁自律、遵纪守规、深入群众、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良好政治生态,奠定了抗战胜利的组织基础和领导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