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7月,党的一大讨论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纲领》宣布“我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纲领》第六条规定,“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
中共二大印行的《中国共产党宣言》
1922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党的二大讨论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二大党章第四章“纪律”部分共有9条。其中,第四章第24条规定:“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第25条列举了开除党员的6项规定。党的三大、四大党章“纪律”一章基本沿用了“二大党章”。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
1927年6月,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对党章进行了修改,第九章“纪律”共6条。其中,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第六十六条规定,“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
2012年11月通过的十八大党章总纲中要求,”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中共十八大印行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的纪律建设的核心内容——“四个服从”
    “四个服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党的纪律建设的核心内容,它的具体内容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四个服从既反映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其核心是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七大以后的历届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都强调了这一组织纪律原则,并不断加以补充、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