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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建党至新中国成立 党费制度始于二大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6-06-16 08:39

  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成立后的第一个党章。二大党章列有“经费”专章,这是我们党关于党费制度的最早规定。二大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收支权限和纪律要求。二大党章要求:“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作为一项纪律,二大党章严格规定,党员“欠缴党费三个月”必须开除之。三大、四大、五大党章基本上延续了二大党章关于党费的规定,只是对具体的党费标准作了适当调整。从五大党章开始,交纳党费成为党员的基本义务,并在历次党章中加以强调。

  六大党章没有确定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但在六大后,1928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中央通告第18号——合理分配党的经费的几个原则》,明确规定了党费使用的几个基本原则,并附有中央征收党费的标准。1938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征收党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况交纳党费的具体要求,并首次规定了党费报告制度,指出:“党部应负责将每月党费收齐交地方党部取得收据,并向上级机关报告。”1941年,《中央关于党费的决定》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作出详细规定,重申了党费报告制度,并首次对党费的性质、用途、交纳方法和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

  七大党章规定:“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此后,党费的征收标准因地而异。

  1949年6月,中央组织部出台《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初步统一了党费收缴标准,明确了党费的使用范围,重申了党费报告制度,改变了使用权主要集中在中央的做法,规定“党员所缴党费,暂作为党员教育之补助经费,由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以上党委处理之”,并对农村党员作出更符合实际的具体规定。

  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处在复杂多变的革命战争环境中,党费制度的沿革主要集中在交纳标准上,虽然还处在初创和探索时期,但这一制度不断增加了广大党员为党尽义务的意识和职责。(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 张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