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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信号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4-09-05 16:00

  2014年7月周永康的“落马”,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的重大标志性事件,彰显了中央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推进反腐败的鲜明态度与坚定决心,以实际行动鼓舞与坚定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的确,腐败是政治毒瘤,是“过街老鼠”,人民群众对其深恶痛绝,对党的十八大以来重拳惩治腐败的举措与成效拍手称快,同时也期待我们党能取得更丰硕的成果,对周永康“落马”后的反腐败走势予以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对此,有观点指出,“高压反腐形成的官场地震必须依靠制度来修复和重建,这意味着反腐从以治标为主转向以治本为主正当其时”、“反腐败任重道远,当前进一步加大治标反腐力度可能引发各种风险和隐忧,应当尽快转向以治本为主的新反腐阶段”、“反腐由治标走向治本,是历史经验作出的理性选择,也是顺应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如果说反腐败斗争从治标转向治本有着一个转变节点的话,那么,这样的节点就发生在当下,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是反腐的节点”。

  上述观点强调“进一步加大治标反腐力度可能引发各种风险和隐忧”,似乎意味着强力治标已经不合时宜。是焉?非焉?事实胜于雄辩。从中央纪委8月底的反腐成绩单来看,党风廉政建设对“治标”的继续倚重显而易见。

  同时,王岐山同志8月25日在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巩固和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盯住一个个具体问题,以具体问题的突破,带动作风整体转变”,要“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信号”。从王岐山同志的上述讲话、反腐败的一般规律以及我国新时期反腐败的实践来看,“治标”的地位不容贬低,“治标”的步伐不会变缓,“治标”的强度不能减弱。

  治标的地位不容贬低

  作为反腐败的两种路径,治标与治本既各有侧重、不能混淆,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强调“追根溯源”、“正本清源”、“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文化氛围中,“治本”更容易受到欢迎与支持,“治标”则容易受到轻视乃至非议。实际上,治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标本兼治,“标”在形式上排在“本”之前,实践中也应该让治标先行。

  让治标先行有其正当性。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循序渐进,是认识论的基本规律。治标针对浅层次的表象,治本则针对深层次的根源。无论是从日常生活还是从逻辑推理来看,都难以想象治本可以逾越治标,更不存在没有治标的治本。此外,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开门见山地指出,腐败“破坏民主体制和价值观、道德观和正义”。实现正义,必须反对作为正义天敌的腐败。比较而言,“治标”比“治本”更能让人们“看得见”反腐败的进展与成效,因此具有先行的现实必要性与合理性。特别是在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时期,下好治标先手棋,有利于迅速凝聚人心、稳住局势、收获实效,从而为治本赢得时间、博得机会、争取主动。

  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审时度势,确立并实施了“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反腐败思路,史无前例地凸显治标,让治标先行,以治标为主,“打虎拍蝇”取得重要进展,党纪国法的威慑力显著增强,以生动实践充分说明了治标的重要性。

  治标的步伐不会变缓

  一些观点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为依据,认为反腐败会从治标转向治本。这种把反腐泛化、简单把法治往反腐框里装的观点,在理论上值得斟酌。

  法治当然有助于反腐,反腐也需要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但法治不必然意味着治标向治本让位,更不意味着法治的强化会带来治标的弱化。法治的对立物是人治,而不是治标。法治既可用来治本,也可用于治标。也就是说,法治不排斥治标,法治与治标不是水火不容的关系,不存在此消彼长的逻辑。与之类似,治标也不排斥法治。

  从新时期反腐决策与实践看,难以发现治标步伐放缓的迹象。

  一方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三转”以治标为主要导向。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党的十八大后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自身革命,弱化了议事协调职能,强化了执纪监督问责职能,转出了威力,提高了效率,改善了形象。可以说,“三转”就是围绕治标转,正在深化中,尚未出现围着治本转的信号。

  另一方面,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调整集中体现了治标导向。党的十八大后,中央纪委纪检监察室的数量由8个增加到12个,反腐败一线战斗部队实现了大扩容。同时,各省级纪委也及时跟进,铸造更加锋利的反腐之剑。据载,今年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后,执纪监督人员占总编制比例平均将达到57.6%,较以前有大幅度提高;这项改革调整2015年将推进到地市级纪检监察机关,2016年将推进到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这意味着,至少在未来两年里,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力量将持续增强,治标的步伐自然难以放缓。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社会普遍关注治标步伐是否会放缓之时,从中央到地方,都显示出一往无前的治标态势。最典型的例子就是8月23至29日短短数日内,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先后公布5名省部级高官“落马”的消息,刷新了“打虎”的周记录。

  治标的强度不能减弱

  治标的强度有大有小,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治标,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强度大,可谓强力治标、高压反腐。目前,这种强力治标已取得明显成效,极大地鼓舞了党心民心,为后续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全面深化改革扫除了障碍。同时,反腐败已经进入深水区,正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为此,不能无视反腐败的严峻形势,不能对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不能减弱治标的力度,而应按照“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信号”的要求,以广大群众盼望一如既往强力反腐为动力,保持头脑清醒与战略定力,持续发力,快马加鞭,乘胜而上。另外,即使党风廉政建设将来步入“以治本为主”的阶段,治标的力度也不应减弱,仍应坚持有腐必惩,有案必查。

  首先,从治标类型看,既抑制增量腐败,又惩治存量腐败。应坚持零容忍理念,对包括存量腐败在内的一切腐败现象说不;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功劳多少,只要贪污腐败,都一查到底,严肃处理。要根据当前腐败蔓延趋势有所遏制的情况,加快存量腐败的清理,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是历史共业”、“大赦腐败”等似是而非的观点,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治理腐败。

  其次,从治标空间看,既大力惩治居住在国内的腐败分子,又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外逃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世界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深刻指出,“从预防和遏制犯罪的效果看,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也就是说,一定要让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做到违法必究。当前,不少腐败分子携巨款出逃国外,逍遥法外,影响恶劣,让一些人心存幻想。因此,一定要整合国内资源,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排除万难,务求实效,真正切断腐败分子后路,让他们无处藏身。同时,要尽快打几场追逃追赃的漂亮仗,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打消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

  再次,从治标对象看,既打击经济领域中的腐败分子,又严惩教育战线与宣传战线上的腐败分子。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学校是小社会,学生们可塑性强,老师的言行对学生有着重要影响。老师腐败特别是校长与教授们的腐败,给社会很坏的示范,刺痛着社会的神经。而宣传战线上的腐败更会加剧是非不分,颠倒黑白。可以说,教育战线与宣传战线上的腐败贻害无穷,必须高度重视,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最迅捷的速度予以惩治。

  最后,从治标方式看,既更加注重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又毫不犹豫地惩治法治领域中的腐败。要适应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充分认识依纪依法安全办案的重要意义,把依纪依法安全办案与加大办案工作力度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要向运动式治标说不,养成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治标的习惯。而这也进一步凸显了惩治法治领域腐败的重要性。立法一旦腐败,就谈不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执法、司法一旦腐败,就谈不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因此,要及时发现与坚决惩治立法、执法、司法环节的腐败,保障立法、执法、司法的廉洁度与公信力,提高依法治理腐败的质量与效益。(邓联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