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限制“裸官”提拔,到《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出台,明确清理“裸官”;从浙江、河北、四川、辽宁等10多个省份启动“裸官”摸底清查,直指时弊,到广东强力治“裸”,调整数百干部岗位,今年以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强势打出治理“裸官”组合拳,引来舆论聚焦。
“裸官”是一种形象表述,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指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官员。
“裸官”现象之所以备受关注,与当下我国正如火如荼开展的反腐败斗争有着密切关系。强力治“裸”,是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从源头上彻底铲除腐败根源的一个重要举措。
“裸官”不等于贪官,但其出事的概率比一般官员大
官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有多种,有的是靠真本事出国留学,有的是因真才实干定居海外。因此,“裸官”不等于“贪官”,这在逻辑上是很清楚的,“裸”与“贪”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但是,理论一旦遭遇现实,便往往会显示其苍白。
从近年来查处的大量腐败案件以及外逃贪官的情况看,“裸官”出事的概率比一般官员大,属于腐败的高危人群。比如,广东茂名市委原书记罗荫国案发前,其子女就分别加入了澳门籍和澳大利亚籍;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落马后,就被曝出妻儿均已移民海外。
很多“裸官”之所以一步步蜕变为“贪官”,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思想蜕化、信念垮塌,这是根本原因。官员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和行使者,承担着提供公共服务、增进公众福祉、维护人民利益的重任,高尚的品格、崇高的理想是支撑他们忠诚履职不可或缺的因子。然而,很多“裸官”之“裸”不仅体现为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更体现为社会责任感、自身道德感、廉洁自律观等的“裸失”,这两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当官员把配偶子女送到国(境)外,他们便缺少了后顾之忧,也缺少了家庭责任的约束,思想的蜕化、信念的垮塌便变得相对容易。同时,“裸官”为支付家属在国(境)外高额的生活开支,也更可能贪污受贿,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生活而牺牲国家和集体利益。
二是“裸官”贪腐所承担的风险和成本较之一般官员要小,这是直接原因。“裸官”一词进入公众视野是在2008年,但其背后的现象在此之前便已存在多年。然而,一直到2013年底,都难见实质性的治“裸”举措。他们的任职和晋升并不需要比一般官员更为苛刻的条件,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方面,也没有受到特殊“照顾”,对“裸官”的监管机制不健全。另外,根据发案规律,家属移居海外、非法财产转移、伺机外逃一般是“裸官”蜕变成“贪官”的三部曲。然而,无论是在防止官员外逃还是在追逃追赃方面,我国目前的机制都存在较大短板,如大额可疑外汇交易报告机制存在各自为政、监管不力的问题,官员因私出国(境)预警机制和可疑行踪报告机制不健全,外逃贪官引渡遣返机制不完善等。这就容易导致具有腐败倾向的“裸官”产生侥幸心理:即便事情暴露,也可以外逃避难。即使不慎“翻船”、外逃失败,也可牺牲一人而保家人“幸福”。于是,“能捞就捞,不行就跑,跑了就了”,便成了当下很多贪官们心照不宣的“心诀”。
“裸官”一旦成为贪官,便危害甚大
虽然“裸官”未必都是贪官,不“裸”的也不一定就是好官,但从近年来查办的案件看,“裸官”一旦成为贪官,便会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一是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从我国当前的国情看,普通官员很难依靠自己的正常收入,让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很多“裸官”都是靠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为其家人移居国(境)外创造经济条件。同时,配偶子女在国(境)外消费的现实需要很可能迫使他们进一步腐败。这样的“裸官”一般都设定好了“腐败路线图”,能捞就捞,能贪就贪,一旦东窗事发,便携巨款逃往国(境)外,而这势必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是玷污社会风气。远离家人,缺少监督、关爱和呵护,一些“裸官”便可能胆大妄为,贪污受贿,包养情妇,大吃大喝,而这些人就如害群之马,会在干部群体中产生恶劣影响。现阶段,很多官员的思想境界和综合素质与社会需求和民众希望还有差距,一旦这股歪风邪气在干部群体中传播,便可能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使部分官员产生嫉妒心理,很容易被引向歧途,严重损害干部队伍廉洁性建设。而党风政风一旦恶化,势必会产生反面示范效应,带坏社风民风。
三是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大量“裸官”的存在,暴露出我国干部任用和晋升制度存在问题,缺乏有效的选拔和监管机制,不利于组建优秀的干部队伍。同时,很多“裸官”身在曹营心在汉,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不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而以个人利益为重,乱决策,瞎指挥,不仅浪费大量的公共资源,还导致行政效率低下,甚至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腐败“裸官”的出现和出逃,更是极大地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权威。
四是威胁国家安全。一些腐败“裸官”是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其中部分人掌握了大量的国家政治、经济甚至军事机密,一旦外逃就可能通过出卖国家机密换取经济利益。另外,一些“裸官”的配偶子女凭借特殊的家庭背景和复杂的社会关系,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国家机密,而这同样是影响国家安全的隐患。
借助制度笼子和公众监督,加强监管
“裸官”的危害显而易见,治理工作刻不容缓。其中关键是,借助制度笼子和公众监督,加强监管,压缩“裸官”的腐败空间。
一是认真全面摸查,让“裸官”无法潜伏。治理“裸官”的基础,是在处理干净现有个案的前提下进行认真全面摸查。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避免申报数据“缩水”,确保领导干部如实上报有关信息,高度关注“裸官”配偶、子女在国(境)外生活的经济来源等问题。在这项工作中,上级应给予大力支持,进行指导和部署工作,防止弄虚作假,努力做到“是裸必报、隐瞒必惩”。同时,要不断加强监管,进一步强化对官员资产流动的监控,加大对官员及其家人出国(境)的管理力度。此外,还应当以公开机制引入公众监督和媒体监督,以便及时发现“裸官”的贪污腐败问题。
二是严把干部任用升迁关,让“裸官”无用武之地。“裸官”是一个政治忠诚度不高、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特殊群体。2014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了“裸官不得列入考察对象”这一与实际情况密切联系的内容,深化了“裸官”的任职监督,堵死了“裸官”的晋升之路。而随后出台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今后,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成员岗位在内的5类岗位,将不得由裸官担任。现任岗位上的裸官,要么让其配偶(没有配偶的由其子女)主动回国,要么接受岗位调整”,对于现任岗位上的裸官如何处理以及裸官将来的任职给出了方向。今后,要严格遵循上述规定,树立正确的用人取向,严格把握干部选拔任用的关口,选拔那些政治上靠得住、综合能力过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来治国理政。同时,也要注意,目前关于“裸官”的规范文件大多数是党内文件,但官员并非都是中共党员。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国家法律,实现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三是加强追逃追赃,让“裸官”无所遁形。长期以来,我国的追逃追赃一直面临着“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收回难、追逃成本高”等问题,而这正是部分官员由“裸”而“贪”,再滑向“逃”的重要原因。当前,我们应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加强双边性和地区性国际合作,互助互信,创设信息交换平台,创新合作方式方法,不断织密追逃追赃联动网络,切断腐败“裸官”外逃的后路。(王柯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