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李兵”问:党纪处分条例中的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营利活动提供帮助行为与刑法中的滥用职权罪,应当如何界定?
答: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营利活动提供帮助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营利活动提供帮助,情节较轻的行为。这里的“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的职权。这里的“职务上的影响”,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和地位产生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这里的“营利活动”,包括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公共财政支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这里的“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其他非财产性利益。这里的“谋取”,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一,即可认定。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营利活动提供帮助行为(浙江省慈溪市纪委监委 慈纪轩 绘图)
刑法中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把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一起规定在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浙江省慈溪市纪委监委 慈纪轩 绘图)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营利活动提供帮助行为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营利活动提供帮助行为的主体为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更加宽泛,还包括其他非党员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营利活动提供帮助行为侵犯的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滥用职权罪侵犯的主要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3.主观方面不同。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营利活动提供帮助行为的目的是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罪的目的并不一定是谋取利益。
4.客观方面不同。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营利活动提供帮助行为需要行为人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滥用职权罪则需要行为人实施超过一般职务权限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营利活动提供帮助行为是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帮助,滥用职权罪则可以为不特定人员滥用权力。(敬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