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xiaoyang”咨询:
某区(县级)某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杨某因在任办事处主任期间严重违纪,区纪委按程序开除其党籍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杨某继续在单位上班。现审判机关判处杨某有期徒刑。
杨某是否属监察对象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党纪立案时杨某是党工委书记,属党务工作者,不属监察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杨某被开除党籍后不再担任党内职务,党纪案件办理程序已完毕。
在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杨某的身份自然回归为办事处一名普通公务员(办事处党务、行政编制未分开),加之杨某属利用办事处主任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现司法机关判处杨某有期徒刑,政纪立案应以法院生效判决为依据,政纪立案时杨某属办事处一般公务员,但根据相关文件不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直接作出相应处理,杨某应属监察对象。
请问关于杨某的身份问题,如以作案时为准,杨某是办事处主任,属监察对象不存在异议;如以立案时为准,党纪立案时杨某属党务工作者,不属监察对象无异议;如以政纪立案时为准(免去立案程序),杨某身份自然回归为办事处一名普通公务员,请问哪种观点对?
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
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根据留言所述(未经证实),杨某是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党工委作为一级党委的派出机构,属于党的机关,因此,杨某的身份是党的机关公务员,不属于监察对象。但其被审判机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根据《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在国家有关公务员处分的统一规定出台之前,党的机关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党的机关实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因此,追究其政纪责任,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