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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滨海:强化立案会商 保障案件质量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3-03-10 09:19

  “你们办理的这个案件,当事人不是监察对象,主体身份不符合。”近日,在江苏省滨海县纪委监委立案会商会议上,案件监督管理室、审理室负责人在对某一案件会商后,向办案人员讲解不予立案的原因。

  为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质量,滨海县纪委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审核把关的实施办法》,对立案会商的程序流程、责任分工工作要求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切实提高立案精准性,守牢案件质量底线。

  根据《实施办法》,由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牵头,案件审理室、案件承办部门等共同参与,对自办的拟立案案件进行会商。案件审理室、监察员办公室等初核部门在3日内对履行初核程序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核,符合会商条件的,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组织相关部门每周三集中会商,提高案件承办部门的内部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

  为突出立案审核的针对性、精准性,该县纪委监委明确由专门监督检查室参与会商派驻纪检监察组案件,监察员办公室参与会商镇(区、街道)案件,党风政风监督室参与会商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责类案件。

  滨海县纪委监委针对案件承办部门办案过程中易发的错误列出清单,对不予立案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案件承办部门所报拟立案案件严重违背事实,隐瞒或遗漏主要事实证据、重要情节,导致立案后影响处理结果等情形,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给予相关人员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罚。(江苏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方庆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