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池州市纪委印发《关于在市管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开展经常性提醒警示谈话工作的通知》,从谈话对象、内容、安排以及结果运用等四个方面规范经常性提醒警示谈话工作。
《通知》明确,经常性提醒警示谈话对象为市管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谈话内容不同,将谈话分为提醒谈话和警示谈话两类。必谈对象由市纪委书记本人或者委托副书记开展提醒警示谈话,其他谈话对象,则由市纪委分管副书记或者常委报经书记同意后,视情开展提醒警示谈话。对于提醒谈话,谈话对象要认真落实谈话提出的要求,并向市纪委作出书面专题报告;对于警示谈话,谈话对象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在谈话结束后15天内,向市纪委书面报告具体整改措施,并在3个月内向市纪委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谈话结果运用情况将作为各地各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重要依据。(安徽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