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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乱收费案件审理的难点与对策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3-09-16 16:10

  近年来,福建省加大教育乱收费治理力度,查办了一批教育乱收费案件。但受现行党纪政纪条规不统一、不具体、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教育乱收费案件审理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性质认定难。目前,教育乱收费案件在纪律处分领域缺少明确的错名,导致实践中对其性质的认定难以统一。有的认为被调查人的行为侵害了教育收费制度,将其定性为教育乱收费违纪;有的认为被调查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秩序,将其定性为违反财经纪律违纪;有的认为被调查人的行为是不正确履职或者是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将其定性为失职违纪,等等。

  二是责任区分难。教育乱收费案件的责任主体既有党员,也有非党员;既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既有党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也有非党员、非监察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对责任主体区分责任和如何区分,实践中缺乏相应依据。

  三是条规适用难。条规适用难是性质认定难的必然产物。审理实践中,对教育乱收费案件的党纪政纪条规适用比较混乱。在党纪方面,有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及“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给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规定,有的适用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的规定,还有的适用第一百三十九条兜底条款的规定。在政纪方面,有的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规定,有的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的规定。

  教育乱收费案件审理工作的混乱给教育乱收费案件的处理和不正之风的治理带来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症下药,克服弊端。

  一要明确主体身份。只有明确违纪主体身份,才能正确定性、准确适用条规。当教育乱收费的行为主体是学校时,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学校的性质是公办还是民办,如为民办学校,则要明确责任主体是否为党员或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其次,要明确违纪主体是否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再次,要明确违纪主体的党员身份情况。

  二要准确界定性质。2012年出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擅自设定收费项目的行为和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行为。在相关规定缺失的情况下,可将教育乱收费行为区分情况,分别定性为擅自设定收费项目违纪和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违纪。其他教育乱收费行为可以根据兜底性条款的原理定性为其他教育乱收费违纪。

  三要严格规范量纪。一要综合考虑违纪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对象以及后果等情节。二要追求量纪平衡,特别是多个违纪主体之间的责任平衡,力求错责一致。三要在纪律处分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综合应用其他处理方式,特别是组织处理方式。如某市纪委在2008年先后处分了3名乱收费的校长、副校长,并同时给予了组织调整岗位处理,之后该市再没有发生此类案件。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关部门应对教育乱收费案件审理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完善有关规定,要按照违纪的构成要件明确教育乱收费行为的性质,并根据有关人员的作用、地位和责任大小明确区分责任,严格设定处分档次。(闽纪审)